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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应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
时间:2012-09-24  作者:张金强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部执法监督越来越被各级检察机关领导所重视,并且已经或必将成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最有效方法。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应该怎样开展,什么是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这些问题也应该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职能部门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将在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上作一些探讨,提出案件质量监督应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的粗浅看法。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案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各种诉讼程序中的监督程序,宪法和法律的这一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通过参与诉讼过程来行使,也就是说主要是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来监督其他办案机关的办案活动,而这种监督也必须在其他办案机关所办的案件质量中去考量,从中发现监督点并有效行使监督权。监督者自身必须先正,只有正己才能更好正人,而设立内部执法监督部门,通过这些内设职能部门对检察机关自身所办案件质量进行考量,对质量差的案件实施有效的内部执法监督正是正己的最有效办法。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内容决定了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案件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24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中,高检院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定为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三种,这里是否遵守制度、是否履行好法定职责,最后都将落脚在办案的质量上,体现在办案质量中。不仅如此,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的九类案件,更是将监督着眼于案件,而对这九类案件进行考量的只能是办案的质量。

  三、从执法监督的目的看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案件质量

  内部执法监督绝不是为监督而监督,无论是对执法办案中遵守法律规定的评价,对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评价,对是否执检执行诉讼程序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责的评价,目的都只有一个,提高办案质量。如果经过内部执法监督,案件质量不提反降,那要这种监督何用。

  四、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要求决定内部执法监督重点应是案件质量

  执法办案好不好,人民群众说了才算。执法效果好不好,看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是否满意,执法办案是否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越来越强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那么怎样来通过司法活动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呢?这就需要靠案件的质量来体现,办案质量差,经常出现冤假错案,淡何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才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工作满意,就能信任执法机关。

  五、当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现状决定内部执法监督重点应是案件质量

  应该说随着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和民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很多错案被挡在了提起公诉前。但是不能否认,在检察执法办案中,仍存在着不少案件质量问题,从全国检察机关看,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一些案件质量有瑕疵的情况则经常出现在检察机关办案中。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该捕不捕,不该捕的错捕,或捕后判免刑、缓刑,有的案件该提起公诉不提起公诉,或不该起诉而起诉,不该撤诉而撤诉,有的案件该抗诉而不抗诉,不该抗诉又乱抗诉,至于漏捕、漏诉、漏事实、漏罪名,认定量刑情节不当,认定罪名不当则更是较多出现在办案中。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当前的办案质量问题不少,令人担忧,这一现状,就要求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发挥作用,抓住案件质量这一重点,实施有效监督,通过不断监督,特别是要尝试进行事中监督,将案件质量问题消除在办案过程中。

  (作者系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监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