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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 难逃法网
时间:2012-09-24  作者:章文龙 冯叶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陈浩祥受贿案的剖析

  2011年上半年,我院立案查处了上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陈浩祥受贿一案,这是我市迄今为止被查处的第一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受贿的新型犯罪大案。陈浩祥由一个高学历、高智商的年轻领导干部堕落成一名罪犯,令人惋惜,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一、案情概况

  陈浩祥,男,1964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历任上虞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上虞市规划局副局长等职。2005年至2011年间,陈利用担任上虞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规划方案的评审、规划审批等过程中,给予众多房产商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共受贿计人民币177万余元,其中,以收受现金、购物券等一般型受贿6次,共计人民币6.5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交易型受贿6次,合计人民币170.5万余元。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二、案件主要特点

  本案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作案手法的隐蔽性。陈浩祥大学毕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与智商,又长期从事城建规划工作,在处理各种事务和与各种人交往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阅历,为了达到既能以权谋私又能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陈可谓煞费苦心,机关算尽,采用了隐蔽性极强的作案手法,具体如下:

  1、作案形式具有隐蔽性

  陈浩祥主要采取的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收受巨额贿赂的方法。这种交易型受贿属于曲线受贿的一种,以正常民间买卖的外衣,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所以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与隐蔽性。同时,这也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类犯罪形式才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以前人们对这类犯罪形式的定性存在法律上的模糊认识,未对其予以高度关注,难以发现。

  2、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

  (一)谨慎选择作案对象。陈浩祥购房受贿并不象有些人那样来者不拒,而是选择靠得住的铁杆朋友。本案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陈浩祥房屋的人全都是与陈关系密切的房地产老板,首先这些人以前都得到过陈的关照,而且在以后的房产开发中都要有求于他,双方存在着浓厚的利益关系,这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去揭发他。其次陈浩祥长期与这些人交往,有些甚至是陈浩祥较为固定的“牌友”“麻友”,因此从私人感情上也不可能去揭发他。最次,陈浩祥每次都是在不同的房产商处超底价购房,没有重复多次的现象,给人以很识相的感觉,不会引起这些房产商的厌恶与反感,因此揭发的可能性也小。

  (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受贿。陈浩祥借用他人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受贿,包括借用他人名义支付房款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购房手续两方面。其中,借用他人名义支付房款共有3次,可分二种情形,一种是叫代购人直接垫付,如陈浩祥购买某排屋与某公寓房时,就分别叫徐某某垫付101万余元、马某某65万余元,合计166万余元。另一种是由陈浩祥出面打招呼,谎称代购人缺钱,由代购人出具借条借钱。如陈浩祥购买某套公寓房时,就先向其朋友谎称其弟要买房借钱,再由其弟陈某某出具借条借钱,以掩人耳目;陈浩祥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共有4次。一次是由其弟陈某某名义办理,其余3次均由其朋友名义办理。为避免被人怀疑,陈浩祥选择了搞房产的朋友作为代购人,如代购人马某某是搞市政工程的房产商,与陈没有工作上的直接关系,又如代购人沈某某,本身就是出售给陈房子的房产商下属,给人以企业内部人员享受优惠价的假象。

  (三)利用时间差购房受贿。陈浩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受贿,其享受特殊低价的情况形式多样,其中,有的是开发商特批的房产企业内部高层人员的优惠打折价;有的是开发商在陈购房中顺带奉送的车库等明显的优惠情况,但主要的是利用时间差购房获取巨额差价。具体形式有:一是空口预订,待房价上涨时付款购买。如陈浩祥2004年向某开发商口头预订,以70万元购买某套排屋,直至2006年该房屋上涨到100多万时,在开发商要清盘催其付款时才交房款,其时差价已达30万余元。二是实际购房时按前期的开盘价付款。如陈浩祥购买某套公寓时,已是第二期开盘销售了,但仍按第一期销售时的价格支付;购买某套排屋时,已是第三期开盘销售了,但仍按第二期的销售价支付。三是购买别人退出来的房子,但仍按以前的原价支付。如陈浩祥购买某套别人退出的排屋时,就按以前的原价付款,获取差价77万余元;购买某套别人退出的公寓房时,也按以前的价格付款,获取差价10万元。这种利用时间差受贿获利的情况容易与一般炒房获利相混淆,从而掩盖其权钱交易的实质。

  (四)委托他人转卖套现。本案中陈浩祥委托他人转卖其所购房屋套现的有两起。一起是陈浩祥将所购的一套排屋,委托原卖给他的房产商出面转卖给他人,差价款由转买人另外单独汇给房产商,再由房产商汇到代购人徐某某的存折上,而后由徐某某将存折交给陈浩强;另一起是陈浩强将所购的一套公寓房委托原卖给他的房产商出面转卖,差价款也由转买人另外单独支付给房产商,再由房产商汇给代购人马某某,而后由马某某分二次将现金交给陈。这些转卖过程陈始终未出面,对外不露一点痕迹。

  3、顺利化解危机印证其手法的隐蔽性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陈浩祥虽然作案谨慎小心,力求天衣无缝,但也有失误之时。2010年3月底,陈在一次开会时,将一只公文包遗失在会场中,包内有一本房产商徐某某交给他的一本存折,存折中的巨额存款正是陈房屋转卖套现后获取的受贿款。尽管该公文包后来被追回,但事后被人在本市的某网站上公开披露,引起网民的质疑。眼看自己的罪行有可能暴露,陈在短暂的恐惧不安后,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掩盖,先是约徐某某等人在某茶楼包间内密谋串供,统一口经;后又到上级领导处解释,谎称这本存折是帮徐某某带一下的,巨额存款不是自己的;再叫房屋代购人徐某某到其领导处解释,以证实陈说的话。因为陈房屋转卖套现都以徐某某的名义进行,所以存折上名字确是徐某某的,此事被陈蒙混过关,一场可能暴露犯罪行为的危机得以顺利化解。

  三、犯罪主要原因

  1、主观原因

  (一)对金钱的贪欲。“对钱看得太重,是犯罪的本质。”这是陈浩祥自己总结的犯罪原因之一。“看到下海的同事搞房产日子过得很好,看到水平比自己低的人搞房产大把大把地赚钱,甚至看到犯罪释放后的人搞房产也很成功,因此心里对钱的概念开始膨涨,自认为他们搞房产有我的功劳,自己有指导、点拨、出谋划策之功,得点便宜是应该的。”正是这种不平衡心态,导致了他对金钱的贪欲越来越强烈,驱动着他一次次地受贿。

  (二)权力观的错位。“没有充分认清自己的地位,分不清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是陈浩强自己总结的犯罪原因之二。虽然其中所谓的“没有充分认清”、“分不清”的说法尚有托辞之嫌,但他把超低价购房背后的权钱交易的实质揭示出来了,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我不是一个规划局的副局长,如果我不是掌握着规划审批的管理职能,我能得到如此大的优惠空间吗?”陈浩祥用党和人民赋予给他的公权,不是用于造福人民,而是作为自己谋私的工具,这是典型的权力观错位的表现。

  (三)侥幸心态与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法律意识不强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这是陈浩强自己总结的犯罪原因之三。陈浩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存在着侥幸心理。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别人难以发现,被揭发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躲过法律的追究。二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披有合法的外衣,即使被发现也只是“违纪、打擦边球”的性质,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应该说他对一般受贿的法律知识是有所了解的,但对交易型受贿的司法解释不甚了解或缺乏清晰的认识,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侥幸心理冲破了法律,在侥幸心理与守法的博弈中,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不知道法律是一个不断提高完善的体系。”正是因为他对“违法必究”法制意识的缺失及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关解,因此导致其不断违法、不断犯罪。

  (四)社交圈内的影响。“交友不慎是犯罪的诱因。”这是陈浩强自己总结的犯罪原因之四。陈长期与一些房产商混在一起,甚至与某些老板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麻圈”“牌圈”,对老板们大手大脚用钱、享受物质乐趣的生活习性耳濡目染,使自己对钱的诱惑不断强化,对钱的作用与向往也越来越深刻。这种交友环境对陈的人生观、价值观起了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其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具有诱发性因素。

  2、客观原因

  从制度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权力运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尚欠完善。陈浩祥以权谋私之所以能实现,与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陈浩祥作为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划规方案的评审、规划审批、变更、房屋验收、容积率的调整等重要环节上,具有很大的权力,开发商正是看中了他手中握有这些大权才向其长期投资,送给他巨额的房屋差价款。二是权力未受到制度的制约。陈浩祥利用权力在上述环节中给开发商提供种种便利,谋取利益,其权力的运用既未受到规章的约束,也未遭到实际的抵制,按陈浩祥的说法,他对房产商的种种“关照”都是在原则的范围内进行的,可见,要杜绝这种不正常的“关照”,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用的制度规定。

  (二)日常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主要也有2点:一是对陈浩祥的赌博行为缺乏监管。陈浩祥长期与一些开发商聚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因定的赌博圈子,而相关部门对此既未发现,更谈不上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二是对陈浩祥不正常的购房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陈从2006年至2011年案发,长期并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受贿而未被发现,虽然其作案手法隐蔽,不易察觉,但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购房等重大事项的监管浮于表面,对借用他人名义不正常购房的情况未纳入实际监管的视野,从而使陈有机可乘。一次次地躲过了组织的监管。

  (三)违法线索的查处制度存在薄弱之处。从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其中也有对违法线索的查处不够及时与深入的问题。如上述所提及的陈浩祥公文包遗失事件发生后,尽管“上虞论坛”的网络上已有人对巨额存款予以披露,陈本人也预感要“出大事了”,一度惊恐不安,但由于调查措施未及时跟上,事情真相被陈编造的谎言所掩饰,蒙混过关,以致使陈以为危机已解除而继续作案,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预防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一)加强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要联系职业特点,岗位特点与干部的思想实际,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眼前教育与长远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的教育方法,帮助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格观、权力观,提高干部的廉洁奉公意识与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干部不想犯罪。

  (二)加强法制意识教育与法律知识普及。要以本案及本系统类似案件为例,通过开展案例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干部明确职务犯罪对党、对社会、对本人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同时有的放矢地普及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及时宣传与解析新出台的有关职务犯罪的法规与司法解释,使干部明确法律底线,不敢以身试法。

  2、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权力运行

  要从完善制度着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有三点:

  (一)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集体议事制度。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制,进行充分讨论,允许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在综合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策,并形成重大事项决策纪要,防止个别人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二)科学配置职能与权力,形成互相制约的制度。要改革职能权力过度集中于某些人及某些部门的弊端,逐步消除职能权力散而大的现象,以职能来配置权力,实现土地出让——方案审查——项目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前后职能的相互分解、相互制约,每个部门及岗位做到有职有权,同时赋予每个岗位人员对违规行为提出异议权与抵制权,做到责任落实,权力落实。

  (三)推进权力运行风险内控机制。对内设机构和岗位权力事项进行逐项审核确定,细化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与权力范围,完善规划方案审查与工程许可、批后监管与竣工验收等流程的对接,做到程序规范,对确需自由裁量的事项,要制订相应的标准,严格按权力范围与自由裁量标准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处罚事项,以强化内部监管制约。

  3、强化日常监管

  (一)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社会活动的监管。通过有效方法及时了解与掌握干部的社交圈子,特别是关注干部是否存在赌博、长期出入色情娱乐场所等不良现象,一经发现就及时教育制止,把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违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促使干部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消除不良生活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对干部购房等这类与本身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监管。要切实执行各级部门有关对干部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不仅要督促干部及时报告这类事项,更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购房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常情况,如优惠幅度过大、借名购房等,要联合家庭、亲友、社会各方形成严密的监管网,不断探索与创新监管措施、规范干部的日常行为。

  4、加大对违纪违法线索的查处力度

  (一)积极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纪检部门要积极拓展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途径,除了受理群众信访和其他机关转来的线索外,更要主动对一些异常情况明察暗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要改变坐等线索上门的被动状态,把线索受理与自行获取结合起来,以更多地发现这类线索。

  (二)及时查处违纪违法现象。对已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如果查清属于一般违纪违法性质的,根据其不同程度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如果性质严重有可能涉及犯罪的,要及时向纪委或司法机关反馈,积极协助配合查处。通过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促使那些心存侥幸之人幡然醒悟,防止事态严重化,同时也给其他人以警示,达到事先预防的效果。

  (作者均系上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