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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时间:2012-09-24  作者:章子卿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新,经济制度的快速变革,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很多问题必须经过更加细致的论证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如何正确界定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就是一项具有探讨价值的法律问题。正确地界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便于确定行为人有罪与否,分清法律层面上的行为性质。

  一、民事欺诈行为特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行为在我国民法上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关于民事欺诈行为的定义。学界关于何为欺诈行为比较一致的定义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1]笔者认为,欺诈行为表现为对某一重要事实故意所作的虚假陈述,除了包括积极地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故意把不确定得事项表述为已定事项,并且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当未定事项未能实现时,亦应视为欺诈。因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并不在于其行为的方式,而在于其行为是否给人造成虚假的印象。   

  二、刑事诈骗罪构成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通常认为,完整意义的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他人陷于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之因果锁链,环环相扣,上一行为是下一行为的原因,而下一行为又是上一行为的结果,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能缺少,否则就不能成立诈骗罪。具体而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是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的原因,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则是其交付(处分)财物的原因,交付(处分)财物的行为则是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原因。假如客观事实的发生不是按照这一因果关系顺序进行的,其行为便难以构成诈骗罪。

  三、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定

  根据以上对民事欺诈行为特征和刑事诈骗罪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包括:(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都是故意;(2)在客观上都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3)都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违法性。

  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在客观表现有些相似,但在构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欺诈与诈骗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 是通过瞒、哄、诱导的,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企图在从事正当的、合法的民事活动中,采取以次充好,以少报多或者是隐瞒纰漏等手段,借机捞取实惠,得点好处。所以说:欺诈行为人是通过合法形式而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间接的,其实质是“不法获利”。另外,欺诈并不具有完全的,无偿的非法占有对方的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属于部分的侵权行为。而刑事诈骗犯罪从主观方面看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使其交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行为是使用无中生有、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获得财物,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社会危害严重。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而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最终结果。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两者主观动机目的的内容不同,就决定了行为的性质不同。

  (二)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是财产关系,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刑法上亦规定诈骗犯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须以被骗者有财产上损害为其成立要件。行为表现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实施这一行为,只要事实情节和危害的后果符合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就构成诈骗罪。所以诈骗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能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民事欺诈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民法所保护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所称诈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上损害为必要,盖其所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3]而且,欺诈行为无须假冒身份、虚构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行为发生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只是财产关系,还可包括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等多种社会关系。

  (三)刑法与民法对诈欺的规范目的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罪行,其行为符合犯罪的各种要件,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危害严重。所以,对诈骗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上惩戒条款,以严惩这一犯罪行为。

  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由于诈骗与欺诈的性质不同,调整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欺诈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受我国民法调整,诈骗行为是犯罪行为,受我国《刑法》惩罚。

  (四)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构成诈骗罪。其也是区分一般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曾对此作出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欺诈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到lO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4]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时,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简而言之,只有对事实夸大到一定程度,才能成为诈骗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虚构事实的行为。“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将事实夸大到一定程度,使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5]此外,虚构有关将来的事实不能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因为将来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发生可能性,虚构的事实确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就不能视为诈骗。这与民事欺诈行为也有相关的联系,应仔细分析。

  四、总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界定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理论层面上,是可以寻找出系统脉络的。民事欺诈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的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企图在从事正当的、合法的民事活动中获得利益;而刑事诈骗犯罪从主观方面看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民法所保护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而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是财产关系,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民事欺诈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诈骗犯罪,从预备到实施终了的任何阶段,均不具有合法性。欺诈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受我国民法调整,诈骗行为是犯罪行为,受我国《刑法》的惩罚。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 刘明祥主编:《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王晨著:《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5] 王家福,梁慧星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作者系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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