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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完善社会诚信
时间:2012-09-24  作者:杜俞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何为诚信?诚信是诚实守信的简称,是说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要按照事物的本质要求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表里如一;在做人、做事的过程要讲信用、守诺言,做到言而有信。

  古往今来,几乎没有一个社会不倡导诚信。孔子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圣贤曰:“言必信,行必果”;古人又云:“一诺千金”。但中国古代所倡导的诚信主要是从社会关系、人际关系角度弘扬诚信伦理的,而个体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特别是体现公共理性的诚信在我国历史的传统中是极为缺乏的。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大潮席卷而来,社会快速发展,传统美德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比比皆是,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石之上,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实信用列为现代社会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

  一、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泛滥成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确实存在着道德严重滑坡、诚信严重缺失的现象,诚信缺失犹如毒瘤正在严重侵蚀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肌体,毫不夸张地说,在当今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术、文化、科技、体育等各个领域几乎都在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假代表、假烟、假酒、假种子、假化肥、假文凭、假职称、假专利、黑哨等等,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此外再联系到近段时间社会上出现的失信事件:如味千拉面着力宣传的纯猪骨熬制的汤底竟然是用浓缩液勾兑而成;宜兴“紫砂壶”变成了“化工壶”;杨勇租停尸房造茅台,“造酒如灌水”;如三鹿奶粉事件至今令人心寒;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六连号”事件,不仅摇号作假,就连中号的6人申请材料也全系造假;在证券市场,造假上市、上市后继续造假,仅在今年的3月9日至5月17日的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已有18家中国上市公司因造假被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4家公司被勒令退市。这一系列事件带来的种种弊端是有目共睹的,许多社会公众深受其害,在对企业丧失信心的同时,开始指责政府监管不力,使政府失去公信力,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令社会陷入混乱。

  二、社会诚信缺失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诚信缺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及其巨大的,而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不仅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损害着人际关系的和谐,败坏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在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欺诈的不良作风。因为市场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主体往往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往往采用不正当竞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等手段,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些失信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造成了竞争秩序的混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毁损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政府行政行为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能表明自己的价值观念、执政思路和工作作风,展示出自己的形象,形成自己的声誉。这种形象和声誉实际上就构成了政府信用,社会公众也就是根据这种形象和声誉,作出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选择。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众的意愿,行政公正公平、合理合法,讲信用,重承诺,那么,公众就会对政府作出信任选择,政府公信力也就因此提高。反之,则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如“钓鱼执法”事件中,执法机关采取诱骗的方式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当事人从事了违法活动,又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无视老百姓的利益,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兑现给老百姓的承诺,致使一些群众的合法利益和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行为都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大潮席卷,泥沙俱下,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不讲诚信的行为和论调,使价值判断标准出现了的某种无序或混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比如网络上传播的一些事例,一度使得诚信原则模糊不清,形成思想上的混乱,以致造成不少善良的人对在公共场所遇到困难的人既想施以援手,又望而却步的尴尬局面;造成人们对于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反复盗取行为是否犯罪心生疑惑;造成社会对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无可奈何的局面。虽然这些事例不可能全盘否定社会诚信的存在,但也确实给我们的社会风气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民众、企业、社会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现代社会需要在社会改革进程中高度重视传统美德的发扬,大力倡导诚信精神,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日益严重的现实,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社会诚信完善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必须多措并举,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完善法律制度等都是重铸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效果更佳,道德约束的是人的灵魂,而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但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与通过教育从思想上建立诚信的观念对于建立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是软弱的,因为作为较高标准的诚信要求,如果其实施依靠行为者的自觉遵守和说服教育的手段,必然会造成令人高不可攀而放弃的现象。所以,为防止出现社会诚信整体滑坡的现象,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持社会诚信的基本标准,让法律规范成为社会诚信的底线和捍卫者。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对于社会诚信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化法律制裁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良好成效,而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达到法律的公平实施正是实现这种目标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的法律惩处也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和期待。

  (一)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刑事制裁的法律监督

  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刑事制裁就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诚信缺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方式是对他们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当前,一是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严厉处罚各类诚信缺失行为。如严厉追究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严厉追究证券市场老鼠仓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严厉追究假球、赌球者的刑事责任,严厉追究政府机构制造的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对垄断企业和行业故意制造油荒、电荒、气荒、盐荒等虚假信息串通涨价和绑架政府涨价的行为应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刑法现有规定,加重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刑罚力度,要降低诚信缺失行为入刑的门槛,提高刑罚处罚期限和适用的刑种。从苏丹红、三聚氰胺、破裂西瓜、塑化剂饮料到人造蛋,食品安全成人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触及了很多人的承受底线。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和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的设置对于推进诚信具有积极作用。三是增加惩治诚信缺失行为的刑罚条款,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失信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多报受灾损失、多报GDP数据、少报事故死亡人数的行为,对为迎合上级领导搞虚假繁荣、粉饰太平、劳民伤财等社会反响很坏的行为,对不兑现承诺、不解决群众诉求酿成群体性事件等行为,都应该明确规定为犯罪。通过检察机关的的监督,让刑法处罚公平、严肃性的体现,让诚信缺失者感受到失信的痛苦,也让那些想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感到畏惧,从而停止其不诚信行为。

  (二)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的经济处罚

  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经济处罚就是要综合运用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各种含经济内容的处罚手段,对诚信缺失者加重惩处力度。首先要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手段,加大刑罚中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刑法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大多数条款都没有规定上限,法院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更应当注重对涉及的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经济部分进行全面的监督。其次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诚信缺失者罚款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的对诚信缺失者罚款的规定,如偷税漏税要罚款,哄抬物价要罚款,假冒注册商标要罚款,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要罚款,商标法、物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弄虚作假、内幕交易、徇私枉法、操纵市场等行为规定要进行罚款。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到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就能对失信者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第三要用足用好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商法、经济法和不少行业法规中有不少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如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首先要依法没收不法分子违法所得,没收不法分子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证券法中也有多条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如果能够用好,就能严重打击失信者,釜底抽薪,防止其死灰复燃。第四要用足用好损害赔偿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的,失信者必须要进行赔偿和补偿。比如上市公司因为提供虚假信息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进行赔偿,公安机关错捕、法院判错、政府强拆给居民造成了损害等等都要进行赔偿,这些赔偿应该包括受害者应当得到财产、工资收入、奖金及福利待遇等收入。如造成人身伤害的,就得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就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的所有费用。就是要通过罚金、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经济性手段使诚信缺失者付出高昂代价,甚至倾家荡产。

  (三)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的行政制裁

  强化对诚信缺失行为的行政制裁就是对因诚信缺失构成行政违法的人所实施的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取消或注销某些资格等。政府各部门应依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相关诚信缺失的行政制裁制度,要让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首先是国家有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失信行为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官员要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公职,对有失信行为的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处分。其次是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或注销其从事某些行业或某些工作的资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要取消其生产销售食品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单位,要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对徇私舞弊的律师要注销其律师资格;对骗取病患钱财的医生要注销其行医的资格,发布虚假广告的,要取消广告发布人和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发布权。第三建立职业禁入制度,禁止不诚信的人从事特定的工作。不能让行使国家权利、从事核心经济活动、主持公平正义、教育培养人才等重要工作掌握在不诚信的人手里。证券监管部门对搞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者要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证券业,情节严重的要终身禁入;工商部门对制假贩假者应有失信纪录,性质恶劣的要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同时,还应逐步实现有不诚信记录的人不得担任党政官员、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重要部门和工作的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工作。最后,要打造诚信政府。在目前的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被服务关系取而代之,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所以,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管理关系,在这种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必然造就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总而言之,一个没有诚信的国家就不可能成为世界上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没有诚信的民族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受世界尊重的民族,我们要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诚信。这不仅是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的诚信水平应该与我们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运用法律综合手段,强化法律制裁,完善社会诚信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完善社会诚信最有效的手段。

  (作者系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