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上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开展辖区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0、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1、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2、抓好本院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
13、协助上级院和区有关部门管理、考核本院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4、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档案管理、技术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15、负责其它应当由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
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预算2049.79万元,全部系财政拨款收入。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支出预算为2049.7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行政运行1638.7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56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5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14.2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4.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99.79万元,项目支出41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本院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1行政运行1638.7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基本支出。
2.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56万元,主要用于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物业管理、食堂管理、检察业务经费、检察会议、培训等项目支出。
3.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55万元,主要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等项目支出。
(四)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根据区政府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
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00.0%。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领导和兄弟检察院之间等考察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0.3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0.6%,主要用于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汽油等车辆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