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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6-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

部门决算

 

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上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开展辖区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0、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1、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2、抓好本院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

13、协助上级院和区有关部门管理、考核本院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4、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档案管理、技术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15、负责其它应当由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决算。

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2,563.74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563.74万元,占总收入100%,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435.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435.2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94.99%;其他收入128.51万元,占总收入 5.01%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2,563.74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54.6 万元、教育支出3.84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9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833.12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43.20 万元,项目支出487.42 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35.2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128.5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1行政运行1938.6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基本支出。

2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41.04万元,主要用于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物业管理、食堂管理、检察业务经费等项目支出。

3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51.68万元,主要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及部分侦查专用设备的配备等项目支出。

4. 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05公诉和审判监督22.48万元,主要用于公诉等办案部门专项办案业务经费支出。

5. 204公共安全支出04检察99其他检察支出72.2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救助、办公设备、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其他检察业务经费支出项目。

6. 205教育支出08进修及培训03培训支出3.8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业务培训的各种基本支出。

7.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5.2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支出。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 万元,同去年。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0.9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65%。主要用于业务招待的餐费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单位的业务往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严格遵守“三公”经费支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招待费支出的范围、标准等。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50人次,共 0.92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8.9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41.3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9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5年度,本级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单位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车辆的管理及使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区检察院级本级一家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3.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41万元,增长20.28 %,主要原因是2015年本院进一步加大了办案力度,特别是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导致日常办案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有所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区检察院本级政府采购支出187.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2.6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76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区检察院共有车辆 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共有2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当年预算安排160万元,实际支出156.7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如下:

以上项目中0只项目经财政部门绩效评价,2只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绩效自评。

项目取得的主要绩效(简要说明完成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的情况及绩效):一、总体绩效。2015年我院基本按照规划和计划完成政法业务装备配备,十二五装备基本达标,有效提升了装备水平,提高了办案质量,较出色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得到了上级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2015年本院取得了全国检察宣传先进集体,本院反渎职侵权局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侦查监督科集体被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三等功及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一系列荣誉和成绩。二、具体绩效。1、项目成本控制基本合理,基本完成项目支出计划,保障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维护公共安全与司法公正、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方面取得良好效果;2. 2015年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合理利用科技强检和省补装备专项经费,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方面取得成效,促进了办案的规范性,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3. 2015年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添置了部分办公家具、电脑设备、相机、法警制服等政法专用设备,将办公、办案条件大大提高,现代化设备有效提高,保障了检察的工作效率。

存在的主要问题(简要说明及今后改进方向):1.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精细化、合理化和科学化;2.预算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对预算执行进度安排需进一步加强。

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结合的机制,严格遵循科学理财,加强监管”原则,及时实施计划项目,推动预算编制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同时注重预算执行的时间进度,继续控制成本支出,使实际支出与预算计划更趋合理。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15.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指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16.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8.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专业干部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及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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