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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类网络诈骗案件难点梳理及公诉工作方法探讨
时间:2019-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购物类网络诈骗案件难点梳理及公诉工作方法探讨

以何某等人闲鱼二手交易诈骗系列案为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任劲超

摘要

近几年网络诈骗集中爆发,其中以网络销售交易类的诈骗案件最为突出,大型购物网络平台及交易网络手机APP的出现,使该类犯罪得到了新的成长沃土。本文就以办理的闲鱼二手交易诈骗系列案件为例,分析探讨以网络交易类诈骗犯罪出现的新形势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  购物诈骗 办案难点  公诉方法  

 

从徐玉玉被诈骗案开始,全国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一直在持续,可喜的是通过集中打击,不少电信网络犯罪人员落网接受了该有的刑罚,但电信网络犯罪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并且更加呈现出一种更新的势头。从原来的电话冒充人员诈骗,到网络二手购物诈骗,直至最新的相亲诈骗,更多的民生领域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养成地,不断侵蚀着虚拟网络乃至现实世界的公民财产。网络的双刃剑属性也更加走向极端,一方面,人们陶醉于网络带来的足不出户一体化到位的生活方式,而另一方面,却不断的有人被网络诈骗毁去财富甚至家庭。而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也不断升级换代,要求侦查及审查、判决人员更快更专业的适应犯罪升级带来的各种挑战。

网络诈骗中尤以购物诈骗更为猖獗,从近几年办理的案件看,80%案件以购物为幌进行作案。虽然网络购物目前国内已属成熟,并处于蓬勃发展期,但是存在的漏洞亦不少。诈骗人员正是利用了网络消费群体警惕性不高且交易快速便利的特点,大肆的进行作案,并利用特殊销售渠道进行销赃套现。下文以办理的一起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例,分析该类案件办理难点及公诉工作方法。

 

案件简介:

主犯何某事先与下线人员谈好分成,招揽一批专门进行聊天的诈骗人员,由该批人员在网络二手交平台上发布虚假的二手货物信息,并与受害人进行商品价格商议。在谈妥交易后,下线人员采集受害人相应的购买信息,将相应的信息交给何某或者何某指定人员,由该批人员通过何某事先聘请技术人员开发的木马软件,自动生成虚假支付界面链接,之后再将该链接发给受害人,受害人点击相应虚假链接后,支付的款项最终进入了虚假链接对应的游戏充值平台,对何某控制的网络游戏账号进行了点卡充值,何某又通过游戏账号点卡销赃人员转化为现金获利。

 

 

 

 

 
一、案件特点特出

1、被害群体更趋年轻化

网络购物现如今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便捷的支付渠道,全面多样的购物选择,多渠道的二手销售平台,各种各样的网络购物已经接近取代传统销售行业。而每天网络在线交易人数,更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进行实施犯罪行为,拥有了一个庞大的基数群。该类行为可以涉及到各个种类的消费群体。而大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利用了二手交易进行诈骗的行为,基本锁定了一个年纪的消费群,即消费能力最高的20-40岁左右的人群,对应的是70后至90年后的消费群体。该类人群接触网络最多,且对网络购物有着最频繁的生活应用。对案件被害人群体进行分析后,发现在校的大学生或者刚毕业踏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是为主的被害人。前述案列中的二手交易诈骗,正是抓住了该类人群消费资金不多,二手需求迫切的心理,更容易的进行成功作案。

 

2、作案手段更加技术化、专业化

利用木马支付链接脱离正规交易平台,并将支付链接指向网络游戏点卡充值,隐蔽性反侦查性高。本类案件的财产获得,主要途径是利用了木马链接的网络技术。嫌疑人事先编写网络支付链接的前台页面,以及后台生成支付木马链接,并利用了交易平台自带聊天系统的漏洞,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获取了被害人真实交易产生的支付链接代码,将真实的支付链接代码通过木马链接编写程序,快速的生产木马虚假支付链接,再以改价格、优惠等形式骗取被害人点击木马链接,使被害人钱款最终转化成了嫌疑人事先控制的游戏账号点券。利用该点,被害人的财物直接进入不可逆的游戏账户充值,导致了被害人最终无法通过申诉渠道进行交易撤回,同时也使得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的诈骗人员的信息。犯罪存在极大隐蔽性,以及使得后期的侦查取证亦变得更加被动与困难。

 

3、销赃过程速度化

网络游戏账号的点券是此类案件赃款的一个重要渠道。2017年,中国游戏行业整体营业收入约为2189.6 亿元,同比增长23.1%。其中,网络游戏对行业营业收入贡献较大(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到1513.2亿元)。也即仅2017年就有近2000亿资金通过网络游戏行业在进行流动。而该类犯罪的嫌疑人正是看中了网络游戏行业这一大块的资金,产生出了借此进行赃款转移的想法,并最终进行了实践。诈骗人员通过事先联系好约定分成比例的点券销售下家,一有诈骗成功,即与收脏人员进行交易,并马上进行现金结算,取得赃款。从本案中销赃人员与诈骗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发现,诈骗人员在骗的被害人财物后进行销赃,该过程基本只需要10分钟,诈骗人员就可进行套现获得现金。

 

4、周边犯罪普遍化

因为网络游戏账号的需实名进行登记注册,就需要大量的公民信息,由此就产生了一批专门提供游戏账号的人员。而该类人员的游戏账号的取得,是通过网络购买或者网络交换获得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游戏账号,这中间就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着大量的信息被套用或者说被动式的成为了销赃工具。此类人员主观上并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但却实实在在的助长了网络诈骗的扩散。同样,作为网络诈骗的洗钱环节,所谓的游戏点券回收商,亦实质性的成为了掩饰、隐瞒该批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助力者。以上两批人员,一个是摇篮,一个是催化剂,都需要打击,该批人员的消除是对网络诈骗根源及下游的彻底断除,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二、证据获得及认定成为案件办理难的重灾区

考虑到网络购物类犯罪本身的特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着不少实体及程序性方面的难点,使得复杂化的案件成为了公诉工作的一道难题。

 

1、难度几何上升的证据收集梳理做工作

正因为前述讲到的网络购物存在一定虚拟性,使得很大程度有别于传统诈骗的点对点形式证据收集。无论是言词性证据的收集还是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都需要依靠大量的侦查取证及各关联单位的电子证据收集。无形之中让侦查人员奔波于各地以及各网络公司及平台。暂且不说被害人散乱在天南海角,单是电子数据的收集就是云海般的数据,所以取证不仅仅是耗费人力,更耗费调取数据时间以及后续的数据梳理时间。

 

2、屡见不鲜甚至常规化的嫌疑人零口供现象

也是因为网络虚拟性,首先在确定嫌疑人身份上就存在难点,而在千辛万苦抓获嫌疑人后,基本上均不会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面对以零口供为主的嫌疑人言词证据,该怎么去突破口供,当然是侦查部门的事情,但怎么利用客观性证据去应对零口供,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就需付出不少工作。

 

3、数据量爆炸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虽然已经是好多年的事了,但目前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以及取证效果均存在着不规范甚至重大的缺陷。这里当然有侦查人员的取证经验不足及取证不规范的原因,更大的原因也是由电子数据的流量爆炸形成的,当然也存在着嫌疑人作案的反侦查警惕性高的原因。

 

4、难以确定的下线数额

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其实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犯罪数额认定大部分情况下还是可以以查获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认定,但对于下线(结合本类案件就是具体实施的诈骗人员)的数额认定实践中就存在极大的困难。对于下线人员,只是与上线单线联系,并约定分成,故只能按照其所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数额。而具体的参与的犯罪事实,仅靠客观性证据,无法全面的梳理该部分事实。这里存在着被害人无法找全,具体实施人员使用多个账号作案等问题,这就导致了下线人员如果纯粹按照点对点诈骗事实去认定犯罪事实的话,因为侦查行为的局限性,必然会造成大量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变相对下线人员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视而不见,故如何确定下线人员的数额也是案件办理的一个难点。

 

5、更高要求的出庭掌控力及节奏感

因为该类案件的特点,起诉的事实及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几十加的数据,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庭审工作量。这对出庭公诉人的讯问、举证、质证以及庭审信息梳理等各项能力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且不说开庭时间长度,单就庭审阶段各被告人的辩解就得需要大量的精力去应对,如果纯粹按照传统出庭模式,肯定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总结的公诉阶段工作方法

1、把好证据脉,理顺犯罪链

该类案件的办理,要注重前期介入,引导取,布好犯罪脉络图,提供证据调取方向。侦查阶段的布局及脉络梳理是最终案件能否成型的重点阶段,也是为后期的公诉工作及庭审审理能够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应当极其注重对该类案件的前期介入工作。介入阶段亦要做好对侦查部门的取证方向、团伙分析等工作,要让侦查机关理清作案过程,划好嫌疑人脉络图。网络购物类犯罪的发生,一般是以被害人报案或者涉及的网络购物平台反映之后启动侦查程序。所以被害人一方对被骗过程的描述就尤为重要。要有针对性的抓住受害人反映到的作案手段的特点,对作案手段作出全面分析后,需制作好相应的犯罪结构图,预想案件会涉及几步作案,每一步存在的嫌疑人如何锁定。这些都是成功办理一个网络购物诈骗团伙的关键。如前述诈骗案件中,就是一开始只掌握了部分嫌疑人供述以及被害人供述后,通过对作案步骤的预判分析,勾勒出了团伙的基本模式,在划好脉络图的前提下,进行了有序的收网及取证,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所以介入阶段需要提醒侦查人员做好合理的取证及破案规划。

 

2、及时介入沟通,确保证据效力

针对前文所述的客观性证据收集难问题,都要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共同来解决。因为电子数据的收集期极短,类似的支付宝数据或者其他网站数据保存的周期很短,基本以半年为限。所以如果在侦查阶段取证不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再以补侦形式收集证据,基本上已经丧失了证据的时效性。所以在客观性证据调取阶段,案件公诉承办人,要及时的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对调取的证据第一时间进行对程序性的取证手续进行规范性的指导,对之前要求侦查机关的取证内容进行及时的复核梳理,确保在证据可调取周期内成功巩固证据。

 

3、适时分享,协调合作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可以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的发生、破案情况进行及时的分享,梳理案件脉络的同时,对案件有整体性把握。因为该类案件下线人员的事实相对复杂,所以可以听取侦查人员对下线人员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情况的描述。可以借鉴侦查人员已经做出的全案证据梳理来审查证据,即以事实及证据复核的形式来审查案件,节省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梳理时间,减少重复劳动量。

 

4、以客观性证据为蓝本,认定合理有序

网络购物类诈骗案件中,极为关键的证据即为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

聊天记录为主两类,一类是诈骗人员与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另一类为诈骗人员与销赃人员之间的记录。前者能够证实诈骗过程以及证实诈骗的时间金额、确定被害人等,后者能够证实诈骗之后相应赃款的去向。分析该类证据时,要理清与各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信息,而对于相应销赃的信息则要确认具体的犯罪数额。前述讲到的下线人员认定数额难的问题,可以从该部分聊天记录中予以证实,即以点对点诈骗事实认定下线人员的犯罪数额。该种方法工作量较大,但至少能够确保确实存在诈骗行为。

转账记录亦要注重两类。一类是嫌疑人与销赃人员的转账记录,该类记录最能反映嫌疑人真正作案的诈骗数额。对于该部分记录,应当认真筛查是否存在其他打款记录的可能性,以排除其他合理财物的标准,予以认定犯罪数额。另一类是嫌疑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对该部分转账记录,应当认清“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现状,因该类诈骗上下线之间的已经在作案前谈好分成,所以可根据上下线成员之间的具体转账数额,反向推导实施犯罪的数额。该种以获利分成反向推导的认定方式,较前述所说的以具体每一节诈骗事实认定下线人员的数额来的更加方便快捷,且因为相较与前种认定方式的局限性,该种方式更能全面的反映作案的真实情况。所以如果有条件的情况,更宜按照转账记录来分别认定上下线人员的犯罪数额。

 

5、提高庭前会议效率,做好开庭争议预案

    因此类案件人员众多及事实众多的特性,所以庭前会议能够解决众多的问题,比如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争议事实确认等。在庭前会议时,公诉人可有针对性的了解被告人及辩方对案件事实、定性等辩解,且可与对方确认无争议事实及证据。对无争议事实及证据可在庭上做简单出示,节省庭审时间。对于存在争议的内容,可预先做好预案,并有针对性的准备相应证据及法理依据,以达到更好的出庭举证及质证效果。

 

6、注重巩固言词证据,有序掌控庭审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是对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最大挑战,而实践中办理网络购物类诈骗案件,更需要公诉人有更强更合理的掌控力。

庭审讯问阶段,面对被告人的零口供及可能出现的翻供现象,应当注重被告人对作案手段及作案工具的巩固,不必过分的纠缠于具体的犯罪事实。始终牢记,该类案件是以客观性证据定罪,讯问要围绕巩固重点证据的方式展开。

庭审举证阶段,可以选择以犯罪集团作案方式、犯罪团伙成员构造再到具体个人犯罪事实的顺序进行举证。因为该类案件团伙密集及事实繁多,如果单纯按照每个人犯罪事实或者按照传统的时间顺序出示证据,必然会使举证显得章法混乱。由面到点,由整体到个人的举证方式,更容易清晰全面的展示案件情况。

    

随着互联网行业一次又一次技术壁垒突破及用户的大量增加,网络领域已经成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的前线,办理该类案件迎来了更加艰巨的挑战。该类案件办理亦需要不断更新工作方法,应对不断更新的各种诈骗形式。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的公诉方法亦可以运用与其他网络犯罪,公诉阶段的工作需要兼顾侦查及审判两个阶段,办理网络诈骗案件,如能做好指导侦查方向和巩固客观性证据两个方面,则基本奠定胜利基础。方法是在于不断实践中的体悟,在于办案经验积累中的升华。希望能有更多的成功案例,来充实该类案件的办理方法,来给网络犯罪一次又一次的重击。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

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 薛美琴 《人民司法》2017(14)

4、《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周加海 喻海松 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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