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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的拓展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的拓展

----以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模式为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丁迪飞

摘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配置,对于开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法律监督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发展,传统的工作模式已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新变化,如何突破固有模式已成为检察机关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以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模式为例,深入研究公安机关业务系统向检察机关开放、共享所带来的法律监督的形式创新和成果突显,分析该模式推广的可行性。

关键词:法律监督、业务系统共享、检察官办公室、方法与创新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 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各编各章, 大致有21条, 其中第八条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承宪法, 是总则性规定;其余20条系具体监督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专章形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了司法解释, 共9节1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一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定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正亟待开拓创新,以解决目前工作方式传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瓶颈问题。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施现状及问题

法律监督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以实现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各种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法律监督职能的应用并不完善,监督体系、制度尚未健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时缺乏抓手,尤其是在反贪、反渎转隶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失去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权威保障,导致法律监督多流于形式,无法达到监督实效。

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渠道的缺乏,也是法律监督实施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配置,规定了法律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方式等,法律监督方式和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信息获取的渠道缺乏,检察机关并不能及时取得相关监督线索,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也因反映渠道的限制而无法将问题顺利反映到检察机关,从而阻碍了法律监督权力的实施,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

二、拓宽法律监督渠道的有效途径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 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以审判为中心”将审查起诉工作变成了审前活动的中心,将控辩双方之间的关系由原先控诉方具有压倒性优势逐渐转变为控辩平衡。这一诉讼制度的改革,使辩护力量增强, 控诉方失去了一贯以来的审判的倾向性支持, 在客观上使得控诉不再那么轻松,那么,要在与辩护的对抗中获得审判对公诉主张的采纳, 必然要求公诉机关对审前活动获得统筹权, 侦查活动需要服从、服务于公诉工作。

转隶后,检察机关主要依靠拥有刑事案件一般侦查权来制约侦查机关。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还需要通过延伸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的方式来重构侦诉配合制约机制。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实现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系统向检察机关开放,使检察机关能及时掌握公安的刑事立案、拘留、扣押等信息,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行为的封闭性, 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辨认等侦查活动的独立性,恶性暴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以及涉众型等案件的危害性和社会稳定性,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以上侦查活动向同级检察机关进行报备,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公安机关业务系统实时跟进监督。

三、法律监督渠道拓展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构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等规定,各地检察院紧抓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推进的机遇,积极开展检察官办公室工作。

为共同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过多次磋商、出台相关制度和机制文件,某区公安分局主动向检察官办公室开放内部办案系统(即“打防控”系统),使检察官办公室拥有与法制大队民警相同的查询权限,也使其成为该市首个拥有该项权限的检察官办公室。基于此,某区检察院坚持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并重,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努力改善监督方式,通过正确使用“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查询、阅览公安机关近期受理的全部案件以及接处警信息等各方面内容,基本实现对公安分局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着力构建检察官办公室发展新局面,同时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形式新方法。

(一)、精细化审查,实现法律监督全方位。以“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为抓手,检察官办公室通过每周驻点查询的方式,对公安分局承办的所有案件情况、证据内容、办案流程等进行详细查询和分析,发现瑕疵并提出纠正意见,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权力行使:一是加强对民警办案情况的监督,依托“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进行警情查询、行政案件查询、刑事案件查询,仔细核对案件材料,对存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二是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案情、承办民警、审批流程、办案文书、笔录情况、扣押物品情况等进行详细跟进监督;三是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监督,包括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对存在案件办理瑕疵的,进行口头纠正或发出检察建议。

(二)、无缝式监控,实现法律监督全过程。检察官办公室利用“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对辖区内刑事案件实现全过程无缝式监控,查询案件从立案到起诉的每一个流程进展情况,实时把握案件动向,确保刑事案件不漏办、不乱办:一是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接警信息、处警情况、处理结果等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对警情进行分析研判,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二是加强对提请批捕工作的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提请批捕前协助公安机关把握案件关键证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于捕后继续侦查指出取证方向、提出取证意见;三是加强对移送起诉工作的监督。重点对批捕阶段作出过取证指引的案件进行案情、证据的跟踪监督,提前确认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四是加强对补充侦查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因证据不足不捕或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后续补充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

(三)、多维度跟进,实现法律监督全覆盖。检察官办公室以“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为着力点,建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日志,记录监督内容和形式,多维度监督公安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一是实现对所有行政案件的监督。重点查询公安机关立案的每一个治安行政案件的案情简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笔录、处罚情况等,对可能存在立案监督线索的行政案件,要求重点说明处理的过程、理由、结果;二是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监督。跟进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案情、承办民警、审批流程、办案文书、笔录情况、扣押物品情况等,对存在瑕疵或者程序违法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三是建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日志。将每一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沟通商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活动以及有无立案、撤案、违法侦查行为等法律监督情况分别记入行政案件工作日志和刑事案件工作日志,确保监督规范有序,定期跟进,全程留痕。

该检察官办公室设立半年,共审查行政案件44件、刑事案件38件,提前介入5件案件共12次,召开案件分析会3次,发现并移送立案监督线索3件,制发检察建议1份,口头纠正违法行为3次。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以“打防控”系统查询权限为依托,多元化法律监督模式和方法,拓宽了立案监督线索发现的源头,提升了法律监督的精确度和有效性,同时也提升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和素养,强化了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证据意识,有力推进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升了执法质量,真正实现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双赢多赢共赢”。

四、深化法律监督的未来构想

为更好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打击犯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我们认为,各办案单位之间需相互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深化法律监督成效,而这种配合,既是资源共享,也是相互监督。

因此,我们建议探索公检法业务系统共享的可能性,由两高一部牵头,为各部门办案系统共享的大数据建设提供人力、物力、技术支持。可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将办案系统共享模式推广至全国,选取部分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的成绩的省市地区作为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继而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各地。

从建国初期至今的70年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更新从未停止过, 其在不同阶段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如今, 面对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益诉讼、捕诉一体化等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推进, 探索构建一种新型的法律监督模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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