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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调查分析——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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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建筑业不断壮大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犯罪也是愈演愈烈。本文以绍兴市上虞区近5年来建筑领域犯罪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走访等研究方法,对建筑领域犯罪进行调研,总结建筑领域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犯罪背后原因,并从预防角度提出可行性对策,以期能为建筑领域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挂靠  项目经理

 

一、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在建筑非诉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犯罪也愈演愈烈,表现处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刑事多样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2016 年5 月1 日,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及建筑业一同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该项税收政策的施行对建筑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营改增”后建筑领域的刑事犯罪开始呈现出新的趋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先的项目经理可通过申领用款的方式,获取建筑公司的项目资金并携款私逃,“营改增”以后,实行“三流合一”(现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甚至“四流合一”(增加合同流),建筑公司需在核对钱、票、货和合同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资金给付第三方,资金不过项目经理之手,就避免了项目经理借此犯罪的可能。但同时又滋生出项目经理和材料商、供应商恶意串通,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建筑公司资金的犯罪风险。

2)工程建设中的人工支出是一块很大的资金支出,原先的支付方式大多采用现金结算,由项目经理领款后直接向工人发放,从而引发项目经理非法截留工资,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项目经理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诈骗的罪名以及项目经理虚报、多报人工工资为个人谋利的问题,而在“营改增”后,配套实行的工资“实名登记制”就很好的避免了这个问题,每个工人均实名登记,并提供银行账户,建筑公司以月结的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入各工人的银行账户内,减少了项目经理的中间环节,压缩了犯罪空间。

3)“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税负理论上是应该减少的,但根据实证调查表明,建筑公司的税务压力在“营改增”后不降反升,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后,根据计税方法,公司税负的关键在于进项抵扣的金额。而建筑行业中的占工程支出重要比重的劳务支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工程需要的沙、石、砖等建筑材料很多来源于个体经营户,同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造成了建筑公司无形的税收负担。部分建筑公司为追求利润,减少税负,不惜开具票不对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滋生出虚开发票类的犯罪。

二、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的原因

(一)“挂靠”经营模式造成监管真空带、犯罪高发区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对“挂靠”行为进行阐释。但实际上,“挂靠”现象存在已久,可谓是建筑领域的“顽疾”。究其根本,挂靠经营模式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建筑市场利润空间大,企业多,竞争压力大,为追求更大的利益,建筑公司需要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这就需要更多的项目经理来进行管理,但建筑市场本身的不稳定性和高波动性导致建筑公司不愿意直接培养项目经理增加成本,从而催生了“挂靠”的模式。挂靠根据承包合同的不同又分为纯粹的挂靠和内部承包的挂靠。纯粹的挂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派驻任何人员进驻项目,具体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自己注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该类挂靠行为极易滋生各类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且很容易被主管部门发现并处罚,由此,产生了内部承包的挂靠形式。内部承包的挂靠形式指的是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常以经济责任考核合同形式,对项目工程进行一定的监管,如对外工程款的支付需要由项目经理向公司请款后经过批准才能从公司账户拨付给项目账户,公司也会对项目经理进行一定考核,但其实质仍不参与具体项目工程的管理,或管理流于形式。

在挂靠经营中,建筑公司实际是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出借资质用于承接项目,对于项目的经营并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管理,从而造成监管上的真空带,让部分项目经理有了钻制度漏洞的机会,挪用项目资金归个人或其他工程使用,盗取、骗取项目资金、携款私逃,私刻公司印章,并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协议、购销合同,等等,

(二)激烈的市场竞争诱发违法利益争夺

建筑行业企业多,项目少的问题始终存在,饱和的市场虽然能倒逼建筑公司进行优化升级,但也让部分人员铤而走险。

部分建筑公司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与招标单位的负责人行贿,与招标人串通,获取未公开的内部消息,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标书情况,有的甚至直接被内定为中标人。部分建筑公司形成稳定的串标合作体,在其中成员参与投标时,其余其他具有投标资质的成员也报名参与投标,在进入招标程序后,其余成员一致弃标来保证该成员中标。从而引发的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串通投标类案件的多发。

部分项目经理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将垫资施工作为隐形优惠条件。这使得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项目经理为了支付工程款,对外吸收大量民间借款进行融资,进而引发集资类刑事犯罪。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为了填补资金漏洞,减轻负债压力,采取虚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建筑公司资金,或者非法截留建筑公司拨付的工程资金,进而又引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

(三)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由于挂靠经营的普遍存在,建筑公司和工程项目部之间联系松散,缺乏有力的控制、管理,上下不统一,不协调,导致漏洞百出,留下了犯罪的空间。

在财务管理上,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自己注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实质就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建筑公司不投入资金,也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监管,致使项目工程项目混乱,工程账户和项目经理账户混用,资金交错,一方面为项目经理经济犯罪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后期案件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在印章管理上,项目经理对外均以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业务、签订协议,对外用印均需要由建筑公司出面。因此,印章可谓是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的最重要的联系点。而有些项目施工地点并非为建筑公司所在地,使用公司印章需要承担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影响了工程进度。为此,部分项目经理便以提前在空白纸上盖章、私刻公司印章、以工程项目专用章代替公司印章等方式进行变通。从而,诱发了伪造公司印章、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犯罪。尤其是盖空白章的行为,部分项目经理借此与第三方合谋恶意借款后,由第三方起诉至法院,共同骗取建筑公司资金的行为更是对建筑公司产生严重的影响。

在工程管理上,项目经理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尤其是挂靠的项目经理,在缺乏建筑公司的监督控制的情况下,其本人的行为直接影响项目工程。而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实际工程承包人并无管理资质,但为了顺利取得项目,借用项目经理的资质承揽工程,实际项目经理并不参与工程管理的情况。在此类项目中,因实际承包人缺乏专业的管理和经营能力,更容易引发工程问题,小至工地安全风险引发的工地材料屡屡被盗,大至工程采购被骗。

三、预防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积极市场氛围

由党委、政府牵头,联合政法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通力协作打造更利于建筑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缩短企业隐性办事时间,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具操作性、更贴合实际的法律规定,引导建筑企业的行为。

(二)提供法律咨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政法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建筑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入分析背后成因,对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座谈交流、学习会议等方式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向有关建筑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同时,对建筑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由相关责任人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排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帮助企业发现并堵住制度漏洞,防止犯罪发生。此外,对于区域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涉罪案件,实行专人专办、快诉快审,尽量减少刑事案件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政法机关也要加强和建筑协会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联系,为上述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帮助更好的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转变经营模式,实现发展路径升级

作为建筑公司本身也充分认识到建筑领域的犯罪主要问题集中于“挂靠”经营项目,但却无法摆脱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挂靠的灵活性、弹性为建筑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工程量、更多的利润;但另一方面,挂靠管理的混乱导致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多发,又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建筑企业而言,想要做到风险和收益达到最优平衡,突破口在于转变对挂靠经营的依赖,培养公司自己的项目经理,也就是“直营”的项目经理,通过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协议、提供社保及养老保险等确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同时,直营项目对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挑战,这需要建筑企业有更高的专业能力、更强的承接工程能力和更优的资源配置能力。以经营方式为切入点,实现建筑企业实现行业从原先的粗放式发展向更科学更持续更健康的发展方式转变。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方面,建筑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派驻财务人员进驻项目部监管资金,做齐做全相关账目材料;严格用印制度,用印必审批,对于外地项目可引入电子印章系统,通过远程申请、审批,解决用印难题;规范项目经理垫资施工的行为,即便确有必要,垫资资金也必须进入建筑公司统一账户进行管理、支取。另一方面,形成外在监督合力,监理单位要切实、深入的了解建筑企业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形成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的沟通机制,对于在建筑领域出现的典型问题、突出问题,及时分享学习,做好全面监督。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6期;

2、魏迪:《建筑领域项目经理经济犯罪及其司法处理》,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6期;

3、刘玉平:《建筑业“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载《煤炭工程》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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