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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传统法文化自信,乃法治中国之必然
时间:2021-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法的成长和发展若缺失了传统的动力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古代一脉相承的三代之礼、历代立法时的“沿波讨源”、古代欧洲的传统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长期”扮演的“合法性角色”都证明了法的发展与传统必然且必须连接的规律,证明了法所必定带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我们应该摒弃近代以来礼法对立、古今对立的思维模式,以古今“会通”的思维和胸怀借鉴古人的法律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传统时高瞻远瞩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总书记的讲话对于扭转近代以来鄙薄中国古代法,以为中国古人所缔造的中华法系不足道而言必称希腊罗马的风气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代,世界范围内相当区域,被西方的价值风潮强行卷入一个“统一模式”,一些人在对历史文化传统及价值观的研究与评判中似乎也被一个统一的标准所束缚,这个标准就是西方社会发展的模式。于是,在近代中国,一些人对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甚至价值观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批判。这种有失客观而片面的标准导致了一些人对中国古代的误解:中国古代有而西方社会无者必是社会发展的“毒赘”,西方社会有而中国古代无者又必是中国传统的所谓“缺失”。在这些人的眼中多元的社会发展模式、“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的发展方法都被所谓“唯一”的标准所取代。

在“欧风美雨”涤荡的背景下,近代社会一些人对中国古代法的误读尤为明显。比如,与西方相比,有的叹息中国古代法缺少信仰的支撑、遗憾古代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产生出一个“法学家”阶层、误认为发达的礼治造成了中国历史发展中“法传统”的缺位,从而造成了近代法治在中国发展的举步维艰……

在以上的种种对中国古代法的误读中,最为根本的误读是将原本有机统一的礼法关系视为对立物,认为发达的礼治淡化甚至阻碍了法治。其实,透过偏见,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古代原本是一个“圆通”的社会,这个圆通社会的核心便是无处不在的“礼”。“礼治”是中华文明的标志。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礼治曾给我们祖先带来过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和谐和人们精神上的皈依。但近代以来,在用西方模式的标准反省礼治时,忘记了中国古代社会原本是一个以礼为核心的统一的“整体”。当僵化地用西学理论将传统文化割裂成不同的“部分”时,被割裂传统的每一部分,比如科技、经济、哲学、宗教、法律等都存在着所谓的“缺失”。这种教条而僵化的衡量标准和反省方式使传统文化支离破碎。在近代化进程中,应当成为现实发展动力的传统反倒成为发展的羁绊。如果换个角度——更加贴近中国社会的现实——将这些带有“缺失”的传统的“每一部分”放到“礼”的整体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就不难发现正是这些存在“缺失”的局部构成了一个完整和谐的整体,局部的缺失实际上是整体和谐的需要——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模式,这个模式延绵数千年,凝聚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是一个可以“与时俱进”的模式。就古代法而言,在法的体系中,礼与法并不矛盾,礼是法的精神和灵魂,是法的价值体现,礼与法是一个“共同体”,礼的发达正是法的目的之所在。从二十五史的孝子、侠客、义士传中,我们可以领悟到中国古代社会对“良法善治”的追求。礼使中国古代法更具人文的关怀:尽人之情、彰显道德、追求和谐就是中国古代法的理念。背离了这个理念的法会被人们视之为“虐法”“暴法”或“非法之法”,在实践中会很快失去生命力。因此,延绵数千年之久的中国古代法既不缺少理念的支持,也不会因礼的发达而枯萎。行文至此,不禁想起《通典》记载的唐代“法官”的考试标准:考试者在书写裁断判词时,如果能“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众”者为“第一等”;如果能“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如果能“判断依法,有文采”为“第三等”;如果能“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此外不收”。这种考试标准的导向,将“法条”与“法理”(经义)融为一体,“法官”既要知晓法的条文和知识,又要透彻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因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

法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法的成长和发展若缺失了传统的动力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恩格斯断言:“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恩格斯的断言,表达了对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尊重。致敬前人是每个时代前行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中国古代一脉相承的三代之礼、历代立法时的“沿波讨源”、古代欧洲的传统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长期”扮演的“合法性角色”都证明了法的发展与传统必然且必须连接的规律,证明了法所必定带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我们应该摒弃近代以来礼法对立、古今对立的思维模式,以古今“会通”的思维和胸怀借鉴古人的法律智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发掘中国古代“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优秀的法律文化,以“古为今用”,在理论与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实,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借鉴,可以深入到法律的方方面面。比如,我们在维护宪法的核心地位时,应该借鉴古人数千年对礼从不懈怠的追求,像古人尊崇礼那样崇敬宪法,一以贯之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当我们寻求法的共识时,应该借鉴礼在古代社会中对各阶层利益的维护和关照。当我们对人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时,应该遵循“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古训,维护每个人应有的尊严和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公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当我们追求“良法善治”时,应该知道两千多年前古人就告诫过我们“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我们追求法的正义性时,应该知道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就憧憬过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的“法治”社会,主张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当我们阐释法的权威性与确定性时,应该知道儒家对礼的解释就是“刑(型)仁有让,示民有常”。当我们主张刑法的谦抑性时,应该知道古人的理想正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法在近代解体时,中国正面临着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人们无暇从容地梳理延绵发展数千年的古代法,在法的转型过程中无暇接续与构建法的新传统,而是中断了传统。如果说西方近代的法治是其传统的复兴和延续,而中国近代的法治却几乎是在传统中断的状况下进行的,是在中国人对古代法失去自信的状况下进行的。所以,当我们阅读近代中国法学论著时,与捧读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学著作感受完全不同——我们感受不到启蒙思想家那种对传统的自豪和“复古”的激情,感受不到传统的力量和震撼。而失去了传统的动力和支持,也许正是中国近代法治命运多舛的原因之所在。然而,百余年前中国的有识之士在中华民族的转折关头,反思批判传统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也是发展所必需的。他们的勇气和热血为中国近代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中国古代法向近代的转化开辟了道路。在那样一个特殊的时代,作为思想的先驱即使在传统文化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失误也可以为后人所理解。问题在于,今天当我们完全可以从容面对中国古人留下的法遗产时,如果仍然是一味地批判,我们失去的将不仅仅只是古代法的更新与转换的历史时机,而且会失去一个具有数千年文明古国在法的发展中本应具有的创造力。

寻求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找回近代以来久违了的传统法的自信,在“会通”中接续古今,在当今的依法治国中盘活古人留给我们的丰厚的法文化遗产——这就是我们要重新解读中国古代法的原因之所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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