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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姚某某诈骗案
时间:2020-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姚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零口供 防疫物资

【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拒不认罪的涉疫物资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既“从重从快”,又依法“从严”,扎实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刑事证据体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有力惩治震慑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至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以收取定金或者伪造发货信息要求支付余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在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姚某某利用两个手机、两个微信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使用自己控制的两个支付宝账号进行收款并将其中一个账号(用他人身份实名认证的)于事后注销。至案发时姚某某利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3名被害人,累计诈骗金额325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月3日,姚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拒不认罪,绍兴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评估犯罪嫌疑人并于次日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2月7日,上虞区检察院通过钉钉阅卷方式对侦查阶段证据全面把关后,同意该案以刑拘直诉形式移送审查起诉。2月10日,姚某某以诈骗罪被起诉至法院,上虞区检察院对其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2月24日,上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姚某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诉讼全过程均不认罪,且在作案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运用多个手机、多个账户作案并在作案后及时注销账户、删除微信记录等。上虞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有效引导取证固证,以客观证据为中心,从两个方面扎实构建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指控事实:

   1、证明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是通过调取作案电子账户转账记录、姚某某银行卡账户流水,形成相关资金链条的证据,证实姚某某在收到定金后,并未组织货源,而是将收到的钱用于网络赌博。二是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姚某某在同时间段内先后以卖口罩的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三是通过提取姚某某处扣押手机内的搜索记录,查明姚某某曾在手机上搜索被害人的信息,以及“如何让微信不显示、顺丰快递号查询、快递对方寄出就可、口罩证书”等与本案作案手法相关的信息。

    2、证明诈骗行为系姚某某所为。一是通过提取姚某某处扣押手机内的信息,发现与涉案支付宝关联QQ在该手机上的登录记录,同时该QQ邮箱中还曾收到涉案支付宝变更绑定手机的验证码和注销信息。二是对涉案支付宝实名认证人员做证人证言笔录,证实姚某某曾向证人借过身份证。三是通过侦查,查明姚某某本人微信密码与作案支付宝密码一致,且与姚某某父亲的出生年月吻合。四是通过排查涉案微信号内微信好友(非被害人),让证人进行辨认,证实作案微信号使用者系姚某某

【指导意义】

本案系新冠疫情期间,以“零口供”起诉并获法院支持判决的涉“疫”网络诈骗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准确评估、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靠前引导,以及对客观性证据体系的有效构建,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涉“疫”案件办理中的政治自觉和法治定力。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在突发公共事件下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范例。

    1、准确引导取证方向。检察机关在姚某某被抓获当晚提前介入案件侦查讯问工作,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表现、前科劣迹、反侦能力、作案手段等多个方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拒绝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全程零口供风险高,提出必须强化聊天记录、交易信息等时效性证据的早收集、早固定。在后续办案过程中,及时罗列侦查要点及方向,采取说理与取证相结合的模式,让公安承办人对取证理由及取证要达到的标准有一个具体把握:一是要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手机内信息,抓取案微信、支付宝登录、注销内容二是要查明作案工具与嫌疑人间的关联性。提取涉案微信、支付宝相应使用信息,根据特征锁定犯罪嫌疑人。三是要证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调取涉案资金链、信息链证据,查明赃款去向,排除确有货源的情况。

    2、积极构建证据体系。“零口供”情况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事实。在本案办理中,通过查明被害人钱款流向、提取涉案手机内搜索记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本案作案手段,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通过复原、提取涉案手机中登录、注销案账户的信息,结合涉案手机在姚某某处被扣押的情况,证实本案犯罪行为与姚某某的关联性通过查明涉案电子账户与非案件相关人的联系,询问证人、制作辨认笔录等,强化证据体系。

3、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蔓延,办案应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如利用钉钉涉密聊天及视频会议代替传统案件承办人碰头交流案件的模式,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互通;利用钉钉阅卷及电子阅卷代替传统纸质案卷审查的模式,实现了对案件质量的提前把关。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存在辩解情况下做好防护措施,果断前往看守所进行面对面的提审,通过详细讯问,嫌疑人形成心理威慑、强化法律严肃性,了解嫌疑人辩解点,为补证、庭审做准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撰稿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徐程草、李若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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