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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一瓶难求,于是有人为牟利铤而走险,假称有
“这酒的味道不对啊,是不是假的?”婚宴上客人的一句话引起了酒店的重视,酒店立即查询这批茅台的出处。经查,这批酒是客人从该酒店离职员工孙某处购得的。由此揭开了案件的冰山一角,并牵出了孙某的上家张某、该酒店采购经理朱某等人。
经审查,2011年开始起,被告人朱某从姜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茅台酒,累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92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元;被告人张某从2017年开始购买姜某的假冒茅台,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6万元;被告人孙某从张某处购买假冒茅台,累计销售144箱,金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58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宣读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内部酒”向不知情第三人销售。4月15日,由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朱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上虞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这是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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